通行费发票,不征税收入,这5个问题,会计出错,基础知识不扎实
1、通行费票面怎么区分财政票据还是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即,取得财政票据时,收费金额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通行费发票:票面监制的章是“地方税务局监制”或“国家税务总局监制”,2016年7月1日以后就必须取得“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财政票据:票据监制的章是“财政部监制”。
2、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的免税蔬菜、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3、取得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或者摊销吗?
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4、职工住房补贴可以计入工资总额在税前扣除吗?
根据《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5、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的专用发票因开票有误需要红冲,该怎么办理?
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重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等事宜的,应由原代开单位按照现行规定予以受理。